关于对失信人处罚及提高公民维权意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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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失信人处罚及提高公民维权意识的建议

时间:2017-11-15 11:10:46  来源:宣传处  作者:宣传处

 

   关于对失信人处罚及提高公民维权意识的建议
             
              九三学社长春市委员会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每位公民及社会参与者立身于社会的根本,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交往的基本。但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慢慢地发生了改变,“拜金观”、“向钱看”的思想渐盛。为此,早期国家在金融领域建立信用体系后,在近年来也将信用体系扩大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虽然有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任重道远,尚需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近年来,国家在诉讼执行法律规定中,建立了失信人制度,在社会上一定的反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是我国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信用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完美融合。守信人通过国家司法权的介入后,自身的权利受到保护,但失信人的不积极履行。大部分的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仍然在我行我素,不仅是在道德层面不被认可,也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力,执行力。现仅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失信人或“老赖”如何应对,如何达到法律和社会的预期效果?结合现实生活中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申请人的不满反应,被申请人的恶意规避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后,阐述如下:
一、对失信人处罚在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一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要经一审、二审或再审的6个月至2年或更长时间才能拿到一个生效法律文书, 权利人早已心力憔悴,但对方能主动履行判决书内容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须要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失信人可以采取拘传、拘留。查询失信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必要时查封、扣押、冻结失信人财产。对有隐匿财产可能的,可以依法搜查。除对失信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通报等诸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采取拘传、拘留等强行措施的凤毛麟角,大多数是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财产后,法院才主动执行财产,案结事了;对申请人没有提供出财产的情况,执行法官往往是电话联系失信人要求履行,对没有过激行为的失信人只能听之任之,申请人只能是漫长的等待,多数这样的案件法院中止执行,以立卷归档方式了事。
二、对失信人处罚在法院执行工作的出现的主要问题:
1、申请人与执行办案法官协同执行的沟通渠道不畅。多数情况下,双方联系的方式只有办案法官的办公座机电话。少数有办案法官的手机电话号,但手机也不接,造成申请人对执行进展情况不明、执行信息不能互通,让申请人很不耐。出现了很多申请人天天跑法院,次次找不人(办案人)现象出现。
2、对失信人的不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到位。造成了“法院判了也没用,法院执行拿我也没有办法”负面影响。有些案件,申请人已申请执行了,但失信人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及材料。
3、执行案件量大,办案人员少,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数量不相匹配。造成了办案人员在有限时间内只能完成部分案件。多数案件积压在卷柜内,无人问津。
三、对失信人处罚与诚信人维权在法院执行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1、建立申请人与执行办案人的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执行案件数据库,可以在执行部门建立专职的答异窗问、专线的案件查询电话、定期向申请人电话反馈案件进展。
2、视不同情节,对失信人的采取由弱到强的强制措施。依次采取书面告知,拘传、查询、搜查、拘留一体化的执行操作规程。不给失信人任何侥幸心理和规避执行的行为。
3、建立与市内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的协调办案机制。达到执行办案人在办公室可以与相关部门电话、网络互通,在机关部门有专人接待、专人专办。如失信人失联情况出现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公民信息查询系统相配合。
4、建议以区级为试点,逐步向市区扩散,对少数有代表性案件的失信人予以严厉的制裁,个人认为大屏幕上的失信人名单中以涉案金额少的并且纯属抵赖的失信人最可操作,同时大力的宣扬,让公民都能感到公平,并且切身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加速失信人主动结案的速度,用制度制约和保证中华诚信的优良传统,维护社会的正义,让我区公民拍手称快!

(本文为九三学社长春市委员会在政协十三届一次全委会议的党派团体提案)